大凡和“保险”打过交道的人,大多会有这样一种经历:业务员(保险代理人)拉保险时,笑脸相迎,好话说尽;万一出了险需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不但笑脸没了,甚至把你当作上门的乞丐看待。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保险纠纷一度成为中消协公布的十大投诉热点之一。
某市苏某(女)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某日,苏某突感腹痛难忍,被送到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宫外孕导致大出血”,医院及时给她实施了手术治疗。苏某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认为宫外孕属于怀孕的一种,是“除外责任”。苏某找到医学专家咨询并出具证明:宫外孕是一种病理性疾病,不是正常妊娠。保险公司才不得已支付了医疗费。
1996年,某保险公司推出100万元保额的新险种,业务员推销时称:“我公司这次将意外险与疾病险捏在一起,共168种。每缺损一颗牙赔损1万元,切除一个肾赔40万元……”某单位总经理何先生被说动,投了一份保险,每年付保费7.38万元。两年后,何某的左肾因患癌症被切除。何某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40万元。不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左肾缺失不符合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的范畴。虽然记者也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诡辩”,但如果当初投保时何某多研究合同条款,对“全残”一词多作些了解,也许就能避免“上当受骗”了。
(《法制日报》2001.3.3)